南都訊 記者辛省志 葛倩 程姝雯見習記者 吳斌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農村研究部副部長劉守英昨日表示,現行土地制度安排與現實脫節較大,三中全會提出的土地政策改革是對現實問題的回應,向現實靠攏,下一步法律也必須跟進,解決目前現實、政策、法律脫節的問題。
  劉守英在昨日舉行的財新峰會期間接受南都記者採訪時說,由於現行土地制度不完善,相關法律滯後,加之很容易出現政府的權力之手侵犯農民的財產權的情況,因此土地制度改革必須謀定而後動,如果在沒有定好規矩的情況下推行,有些地方可能就會出現走樣,侵犯農民的利益。
  對於農民宅基地問題,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同時要求“選擇若干試點,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探索農民增加財產性收入渠道”。劉守英認為,農民的宅基地及其上的房屋其實包含三束權利,集體對宅基地的所有權、農民對宅基地的使用權和農民對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權。但是過去實踐中往往對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不夠重視,導致在房屋流轉過程中可能使農民失去了宅基地使用權。正因為如此,既要賦予農民住房的抵押、轉讓等財產權利,又要避免侵犯農民對宅基地的使用權,因此在宅基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沒有分離的情況下,三中全會決定僅放開農民住房財產權的抵押、擔保和轉讓是比較穩妥的。
  劉守英說,下一步的改革就是要把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做實農民對宅基地使用權這個用益物權,並賦予其占有、使用、收益、轉讓的完整權利,為深化農村產權改革打下基礎。劉守英認為,改革的最終目標是使農民對宅基地擁有完整的財產權。
  對於土地承包經營權也是如此。劉守英指出,現行法律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但由於法律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當做一束權利合一保護,這容易導致一些地方政府在主導土地流轉中使農民失去承包權,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妨礙了農民流轉承包經營權。
  劉守英表示,承包權和經營權分離後,可以保障擁有承包地的農民對土地的承包權,並以此獲得地租收益,也有利於經營權流轉到種田大戶、家庭農場等其他經營主體手中,賦予經營權抵押擔保權利,更有利於規模經營主體獲得經營貸款,促進農業產業化經營。
  劉守英表示,由於城市化、工業化的迅速推進,中國土地制度面臨著與現實脫節的嚴峻問題。在建設用地領域,現實是已經有大量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進入了市場,珠三角、長三角等地區以及很多城市的城鄉結合部地區有大量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用於非農活動。現有的土地法律制度已經與現實差距很大,既無法阻擋農村集體土地進入建設用地市場,又無法對農民土地權利提供合法保護。如何解決已經處於經營狀態的大量存量集體建設用地的合法性問題,是我們未來面臨的巨大挑戰,需要用改革的辦法加以解決。
  如何推進經營性集體建設用地入市?劉守英認為,第一步是確權,然後是將這些土地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並建立統一的地價體系和交易市場,使這些土地在市場中公開透明交易,避免被少數人控制。另外還要建立合理的稅收體系,保證集體建設用地的部分增值收益回饋社會。
  劉守英表示,土地制度改革不能陷入意識形態爭論,而是要堅持問題導向,尤其是要解決現實、政策和法律之間脫節的問題。  (原標題:改革的最終目標是使農民 對宅基地擁有完整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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